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