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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5〕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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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林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单位拆迁补偿征收契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城市开发办、城市拆迁安置公司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通过政府划拨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由于“地为房载、房依地建”,上述单位在取得在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也实行了一次买断,给予一定价值的补偿。这种行为是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开发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行为应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房屋所有者的拆迁补偿费。

上述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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