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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1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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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并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管理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并建立健全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好与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部门的工作衔接与直接征收的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各地征收机关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直征方式。对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行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征收大厅直接征收的方式;对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要本着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征管的原则,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征收窗口,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对挂牌竞拍的土地,要进入竞拍现场,实行现场办税。

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契税税源的监控机制

各地要积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征收契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研究、解决直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精神,积极主动地区的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交易数据信息,建立起以征收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的动态税源监控体系,实现契税税源由税后管理向税前监控的转变。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联字〔1998〕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联〔1998〕8号)的有关规定,协调好与国土部门、房产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源监控,建立税源监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加强对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契税税源的管理,根据本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拆迁补偿价格和二手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不断调整并依法确定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三、规范契税减免缓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观念,加强契税减免管理,认真落实《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契税减免管理制度,严格征免界限和减免审核标准,减化减免审批手续,规范减免程序,加强减免跟踪管理。对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要在契税征收窗口向纳税人公示各项减免所需的减免资料、减免办法、减免程序。

四、大力推进契税的征管信息化应用建设

各地要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契税征收窗口要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税票,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国土、房产部门的横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征管效率。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合理调整和安排人力做好契税的直征工作。明年省局将对各地契税的直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州要将本地区委托代征改为直征的落实情况于2005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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