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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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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市()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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