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市(州)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