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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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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二条被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在财产与行为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和《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五条 规定,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在车船使用税由交警代征后,可一次性组织税款入库。(废止)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针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过高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的授权,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如下修订:

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一般民用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销售经济实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废止)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为了加强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双方纳税义务明确如下:

凡双方以分期付款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使用人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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