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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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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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