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吉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13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3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