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1.第四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2.第五条“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二、七条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