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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地字〔1990〕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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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注释:第一、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0〕10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四、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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