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个人所得税减征
审 批 表
纳 税 人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
纳税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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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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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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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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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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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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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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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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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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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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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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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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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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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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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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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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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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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需报批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本表一式五份。纳税人、主管税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市(州)税务局、省税务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