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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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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机构合并,相关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注释:

将第一条第1点修改为:“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将第一条第2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阳铁路局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沈阳铁路局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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