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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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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新疆区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条款予以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一条和第五条、《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168号)第一条废止。

二、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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