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会,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产业工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区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于2009年元月起在克拉玛依市开展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对代收工作范围、比例、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使用票据、对帐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和比例
第二条 凡在各地州(市)、县市(区)税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已建立或应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缴费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对全总规定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申报缴纳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季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时统一使用《通用申报表》。
缴费单位逾期申报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依欠费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已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条 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纳入国库会计业务处理范围。
第八条 所有通过各级国库汇缴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在与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全部划转至同级总工会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九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所在地方工会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票据、软件和专户管理
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按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软件由新疆区税务局研发,国库核算管理软件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研发,经费分成管理软件由自治区总工会研发。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分别在人民银行国库和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帐户。
(一)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事先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开设“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并在国库部门预留印鉴。经国库部门同意后,在371科目“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立“xx地方总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的收缴业务。国库使用该账户核算工会经费,其分户帐户为“工会经费一般经费”和“工会经费滞纳金”。账户余额在贷方,不允许透支。年底报解后,各分户帐户余额为零。
(二) 各级地方总工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属专用银行账户,用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从国库“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以及办理工会经费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需报自治区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级次为县(市)级,其款级科目为:1900-工会经费,项级科目为:101—工会经费一般经费,102--工会经费滞纳金。
第五章 报表和对账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库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打印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给税务部门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给同级总工会备案,一份国库留存。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库打印的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联)核对当日报表,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月终和年终后,工会经费的对账比照税收收入的对账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每月末(含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库打印当月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给总工会,一份给税务部门对账,一份国库留存。
年末对账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在每月的一日至五日内,向同级总工会提供上月《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状态表》(见附件2)。
总工会凭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无误的缴费明细与“工会经费集中户”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核算入账,上缴、下拨。
第六章 报 解
第十八条 国库部门每月1日至5日办理上一月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和工会经费滞纳金划转业务。总工会根据核对无误的税务部门实际代收总额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送国库办理报解手续。
第十九条 国库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和同级总工会的对账结果、按照总工会开具的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审核无误后,将工会经费款项划转至同级总工会在商业银行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状态表》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人民银行和总工会对重点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更正和退付
第二十三条 在工会经费入库过程中出现串科目征收时,需办理更正。工会经费的更正比照税收收入的更正手续办理,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根据对账结果填开更正通知书,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税务部门代收后原则上不办理退付,因特殊原因,确需退付的,由缴费单位向同级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经缴费单位同意的,多缴的经费可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工会经费的退付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税务部门实际代收工会经费金额的5%,统一由自治区总工会按季向新疆区税务局支付代收手续费,新疆区税务局按各地、州、市税务局工会经费实际代征数拨付各地、州、市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银行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的0.6%安排经费预算,统一由自治区总工会按年支付。主要用于人民银行国库汇缴工会经费的宣传、培训及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系统改造升级及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工会和税务局、人民银行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入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对在代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缴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税务局:
你们关于开展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请求收悉。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十四次常委会议纪要(一)(新党常[2008]14号)精神,同意逐步实行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先在克拉玛依市试点,然后在全区范围推开。
请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此复
2《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状态表》
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状态表
县(市、区)税务局
纳税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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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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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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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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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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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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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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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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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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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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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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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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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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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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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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