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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0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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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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