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能够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合理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防止虚开发票行为发生,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三、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成品油(气)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