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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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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棉花交易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56号)对新疆棉花交易市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购进棉花并将货款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转付给售棉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请你们按总局的批复,对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转交售棉款及增值税专用票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新疆棉花交易市场不按规定,发生转交货款与专用票方向不一致的,视同销售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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