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新疆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3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6
【字体: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