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366号),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范围是:同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单独使用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中:商业零售企业及水、电、气、暖经销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不得在商业零售企业及水、电、气、暖经销企业中强制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从2007年6月1日起,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不再开具工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商业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加工及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和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企业上述结存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三、为个人、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为个人开具时不填写开户行及账号。其他栏次的填写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四、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零税率进行开具。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一机多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防伪税控发票开具清单进行验旧领新,不再使用发票存根联原件。纳税人可领用两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六、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收回发票联,并在发票联和对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按作废发票处理。
七、发票开具跨月发生销货退回、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开票有误或发票丢失情形,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购货方在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发票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以收回的发票联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并将发票联附在负数发票记账联后面,根据经营业务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购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无法退还发票时,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作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并将证明附在负数发票记账联后面,根据经营业务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购货方企业丢失发票联的,可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相关办法处理。
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出口商品销售发票造成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附件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中的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原因处理,经核实后受理申报。
九、各地要做好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宣传好与纳税人原普通发票使用和开具规定不同的政策要求。要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计划、领购和发售工作,确保一机多票企业能正常使用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此次检查工作各地应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一季度增值税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新国税办〔2007〕331号)第四项第(三)款清理要求一并进行,清理检查时间为: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应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填写《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检查表》(附件二),并按总局要求进行清理检查情况工作总结,一并于7月3日前上报区局,上报路径CENTRE\流转税处\增值税\一机多票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