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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葵花籽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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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葵花籽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将葵花籽通过机械脱壳后产生的葵花籽仁,属《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举的油料植物,适用13%的税率,但对于经过炒制的葵花籽、葵花籽仁则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产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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