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新疆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对塔城地区关于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5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3
【字体: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瑞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申请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8〕7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除豆粕以外的粕类产品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8起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