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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销售活化重晶石粉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6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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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你局《关于活化重晶石粉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8〕94号)收悉。经研究,对企业将外购重晶石经由破碎机将重晶石石块或铁矿石破碎,然后输送至碾磨机碾磨成粉状,利用鼓风机去除其它杂质,最后添加活化剂成为活化重晶石粉或活化铁矿粉。由于活化重晶石粉或活化铁矿粉化学性质发生变化,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不能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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