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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五师所辖团场棉花加工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9〕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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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五师所辖团场棉花加工费纳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发〔2009〕62号)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农五师所属团场对棉花加工厂采取了拨付生产经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年终结平加工成本的管理模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农牧团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新国税发〔1994〕090号),现批复如下:

一、加工厂承担本团场种植的棉花加工业务,且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对加工厂为组织生产收到团场拨付的生产经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不视为加工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团场所属加工厂对外承接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其它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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