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0号)、《关于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