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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9〕7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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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0号)、《关于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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