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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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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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