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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9〕1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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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印花税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执行。为规范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建设计划、用地批准手续等),免征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印花税,销售环节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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