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西藏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27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二、纳税期限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我区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