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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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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外部标识,推进办税服务厅建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首先,办税服务厅窗口标识应达到统一,其次,做到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分类推进,逐步实现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

二、根据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完善办税流程,加大办税公开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办税服务能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及满意度。

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推行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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