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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1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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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税控收款机是依托现代高科技手段,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效实现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开展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送审的《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2009年11月30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精神,结合西藏工作实际,现制定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戴建国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杨承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文秋良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田大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谭 群 芳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员: 曲  扎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扎西群培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化推进与信息安全处副处长

王滢红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

刘菊梅  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林 涛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由杨承碧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区财政厅:董荣荣(0891-6284502)

工业和信息化厅:扎西群培(13908918719)

区质监局:王滢红(0891-6832289)

区国税局:江伟、周远超、孙志强(0891-6837628)

伍先富、邓鹏(0891-6834180)

各地(市)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报领导小组备案),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广运用工作。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自治区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运用工作。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将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税控收款机销售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4.自治区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范围,分类推广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月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藏国税函〔2006〕97号)精神,使用防伪税控单机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因我区2007年起全部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因此不再列入此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

推广应用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在拉萨市区适宜推广的行业中进行试点。

三、扎实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接口技术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要求,目前已完成接口开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6号)规定,推行所需的税务管理卡和通用读卡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并下发,此外使用税控收款机,还需安装专用加密设备,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由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派人实地安装。目前硬件设备已基本就绪,待试点实施时完成加密设备的安装工作。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抓紧做好招投标工作

根据国税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因此我区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市场准入选型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价格以及销售服务商实力等,中标的生产企业在我区内只能销售此次中标机具。如有其它产品,须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所售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时所报同类产品的价格,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报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结合我区纳税户数量少以及售后维护情况等实际,首次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不超过2家。

纳税人可在中标企业中自行选择经认可的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应督促并组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购中标产品。

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采取谁销售谁进行售后服务的方式;金融税控收款机维护采取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方式,中标企业必须委托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承担维护服务。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另行产生,首次中标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不超过1家。

五、切实做好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税控发票名称为“西藏自治区税控通用发票”。根据目前我区的实际,拟定税控收款机发票为定长卷式两联发票和平推式发票。发票的具体规格、票样设计、印制及防伪措施等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为了使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在推行税控收款机时同时推行有奖发票(有奖发票推行方案另行下发)。

六、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征管工作

为了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有关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推行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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