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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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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注释:第三条、第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从2014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调整为“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纳入“其他行业”管理,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参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

根据我区实际,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将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采矿业

15

3

制造业

5

4

批发和零售业

4

5

交通运输

7

6

建筑业

8

7

餐饮业

8

8

娱乐业

15

9

其他行业

10














二、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同样适用本公告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企业所取得收入,难以界定其适用行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照《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相关内容确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49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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