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西藏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9〕2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2-2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为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具体界定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从业人员”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员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2010年度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其2010年经营情况进行预计分析,如预测2010年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暂认定为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暂认定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待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优惠政策仅限于2010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确保税收优惠政策顺利贯彻落实。

五、有关资料报送要求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请各地(市)级税务机关将本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统计,并上报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表以Excel的形式通过FTP于2010年3月15日和6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税务局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