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税务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为宣传辅导期,纳税人未实名的,仍可办理清税注销、退抵税(费)业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按要求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