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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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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电话:0891-6834536。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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