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并重新发布。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一一予以列明。
四、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哪些?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