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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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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业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经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与新税法同步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税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也是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税法刚性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落实,按照《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工作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各项工作。

二、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

新税法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贯彻落实新税法,要把握好“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发放的新税法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等书籍、总局网站等各种途径进行学习,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保证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

三、我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执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呈报国务院(待批)。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另行通知具体事宜。

四、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国家已出台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陆续下发。为保证新旧税法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各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暂停开展,请各地应及时整理汇集已审批减免税情况,并将2007年3月16日为企业设立时间界限归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以备我区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出台后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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