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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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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中关于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替代,予以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来,我区部分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对个人用车和通讯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实报实销、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据反映,对个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政策规定不明确,致使征管中难以把握。现就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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