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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9〕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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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不再划定行政区域、区分经济类型, 即将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二、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划分行政区域统一执行7%的税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掌握政策内容,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解释好城建税新政策的各项规定,落实纳税人公告送达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人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流转税纳税人以及外商企业、外国企业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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