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不再划定行政区域、区分经济类型,
即将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二、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划分行政区域统一执行7%的税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掌握政策内容,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解释好城建税新政策的各项规定,落实纳税人公告送达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人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流转税纳税人以及外商企业、外国企业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