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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1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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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据部分地市反映,一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签订或不提供销售合同,造成印花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或虽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处理。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且符合实际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并向企业说明核定征收政策依据、纳税事实、核定方法,让企业充分了解核定征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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