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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多缴印花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11〕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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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市局反映,对纳税人多缴印花税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不明确,为确保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多缴印花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并且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

二、以通用缴款书或通用完税证形式缴纳印花税,如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退税,或按相关规定予以抵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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