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 号)已于2015年7月30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启用纳税申报表《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公告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制定的,启用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是为纳税人减负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加强财产和行为税税源基础管理,可有效解决目前涉税信息分散、数据口径不统一、数据集中失真等问题。
二、《公告》启用的纳税申报表种类范围
本公告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包括以下税(费)种的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三、关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启用的时间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金税三期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的有关要求,统一从2015年9月1日起,于西藏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时在全区范围正式启用。
四、关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已施行了统一规范的资源税申报表,本公告一并列入。
五、其他事项
按照规定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我区出台的财产与行为税申报表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进行了清理、并作出一并废止规定。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