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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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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现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报说明予以发布,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使用。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10〕147号)中的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8号)附件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表说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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