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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8〕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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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9号)以及本《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二、凡在拉萨市区(含拉萨各县)有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行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三、各地区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是否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鉴证范围,凡列为清算鉴证范围的,请将企业名单报区局(征管处)。

四、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应进行检查和审核。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准则》的学习和宣传,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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