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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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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实名办税人员只能进行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纳税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号”(搜索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实名信息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一)现场验证。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排号机(高拍仪)或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身份证件信息和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信息、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五、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3)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六、实名办税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特定法定代表人应待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办理实名信息采集验证。

(二)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三)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3)、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过渡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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