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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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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开具、取得发票,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以来,我省电信、电商、快递、保险、餐饮、公共事业、停车场等近万户纳税人推行使用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目前,电子发票申领方便、开具快捷、节约资源等优点已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全面推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各项准备已经到位。

(一)新办纳税人全面核定电子发票票种

税务机关为新办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票种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发票。

(二)原登记纳税人分批推行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分批次对原登记纳税人补充核定电子发票票种,保证2019年12月底前所有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都能自行开具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选择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即销售方,下同)应当向付款方(即购买方,下同)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和完善,目前,纳税人使用该系统可以按照生产经营实际开具各类增值税发票,遇有事前申领发票种类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票种增加和限额变更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务总局“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要求,我局不断加大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力度,拓展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基本形成纳税人“自开发票为主、代开发票为辅、反向开票兜底”的用票局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符合条件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二)已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含其他个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陕西省网上税务局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未登记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几种特定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此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收购以下货物(收款方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面带有“收购”标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其余情形按照前述方式开具发票: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2)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的自已使用过的物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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