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为做好市政府减负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需要对部分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公告中未涉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仍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三、执行时间
由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