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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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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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