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的工作实际,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基层税务机构合并后,调整对象灭失或不需要继续执行,需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80号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修改)因基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调整对象灭失,宣布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32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