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日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同时,因机构改革,原主管税务部门管理权限有一定变化。
为做好省政府减负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税务局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一)文件标题修改为《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按《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删除“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第六条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四)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删除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同时废止。
(六)根据浙政办发〔2018〕99号文件规定,修改《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中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项目和比例,增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项目,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由于浙政办发〔2018〕99号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