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