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