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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调减税额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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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现将从事生产经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额调整问题通告如下。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调整

对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2018年四季度每月定额调减1500元,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附征率方式的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测算,对个人所得税原定税额200元/月以下的,统一定额调减75元/月;对个人所得税原定税额10500元/月以上的,统一定额调减4200元/月;对个人所得税原定税额在200元/月-10500元/月的,按比例予以调减。具体调减幅度详见附表。

附征率调整为:

原定税额

调整方式

75以下

附征率为0

75(含)--200

定额调减75元

200(含)-10500

调减40%

10500(含)以上

定额调减4200元

对超定额需补税的纳税人,先按实际收入重新计算税额,再按照上述计算表进行调整。

三、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已经在申报程序中进行了调整和维护,纳税人只需按原有的办税程序进行申报,系统将按照上述调整方式,自动计算出2018年四季度或10、11、12月份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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