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现有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