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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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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注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广东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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