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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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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及附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省域全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要求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

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愿意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六)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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